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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不构成战争罪

且不属于特定调查义务的范畴,也必须接受“进一步调查”。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则必须进行全面调查。

需要强调的是,这些标准也适用于发生在国家非控制领土上的冲突相关杀戮,例如空袭或炮击造成的杀戮。尽管《明尼苏达议定书》承认,实际挑战可能会阻碍各方履行此类情况下的调查义务,但它坚决要求“记录并公开解释不履行义务的限制因素和原因”(见第20段)。

普遍调查标准

通过可追溯至备受尊崇的贝拉斯克斯·罗德里格斯案的一系列法律交流,全球和区域人权机构的法理学已汇聚成一套原则,任何针对死亡(或重伤)的刑事调查都必须遵循这些原则。调查必须迅速、有效、足够独立、公正,并对受害者家属和公众保持合理透明。《明尼苏达议定书》出色地简明扼要地概括了人权法对上述各项属性的要求。

独立调查要求涉嫌不法行为的安

全官员不得自行调查。相反,调查必须“能够不受机构层级和指挥系统可能产生的不当影响”。因此,执法机构必须设立机构独立的内部调查机构,调查范围必须超越直接肇事者,并确定“指挥系统中参与谋杀的其他人员”(见第26段)。

军事侵权行为对调查的独立性构成了特殊挑战。鉴于军队内部严格的指挥链和强烈的团队精神,人权倡导者经常要求,对军队严重侵权行为的调查应完全交由民事当局进行。但国家实践尚未做到这一点。《明尼苏达议定书》在两种立场之间 电报列表 寻求平衡,要求对严重侵权行为的调查至少接受民事司法监督(见第28段):

对法外处决、强迫失踪和酷刑等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调查必须在普通民事法庭的管辖下进行。

了解真相的权利

自世纪年代中期以来

美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法院)以及随后的联合国机制开始发展了解侵犯人权行为及其原因真相的权利;这项权利属于受害者、其家属和全体公众。《明尼苏达议定书》提及了了解真相的权利,并将其贯穿于整个文本。调查“必须透明,包括公开接受公众和受害者家属的监督”(第32段)。这至少要求当局“对调查的存在、调查中应遵循的程序以及调查结果,包括其事实和法律依据,保持透明”(同上)。

《明尼苏达规程》还明确规定,调查必须力求既查明个人刑事责任,又要查明“可能导 如何打造品牌 致死亡的政策和系统性失误”的更大真相,并找出其中存在的模式(第26段)。因此,对更广泛可疑杀人模式的调查可能必须遵循两条不同的轨道:一项旨在确定个人责任的刑事调查,以及另一项侧重于系统性失误和相关政治问责的调查。各国越来越多地设立国家调查委员会、蓝丝 马来西亚号码 带小组或其他特殊机制来处理后一个方面。然而,不幸的是,一些国家非常擅长将两种类型的调查相互对立:一种特殊机制负责进行期限不确即使违反国际人道 定的开放式调查,从而有效地阻止了普通刑事调查的推进。《明尼苏达规程》正视并着手解决这一问题(见第4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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