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趣的是,该声明明确指出,只有当个人“直接参与威胁国际安全援助部队人员生命的直接企图或计划”时,他们才是合法目标。即时性的要求尤其重要,因为它非常接近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其《关于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解释性指导》中提出的立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正确地区分了构成一般战争努力的一部分或维持战争的行为,以及相当于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行为。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说法,后者要求构成直接参与的行为与造成的必要伤害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指出,“
如果可以合理地预期
所涉具体行为或该行为构成组成部分的具体和协调的军事行动会直接——在一个因果步骤中——造成达到所需门槛的伤害,则满足直 以色列日期目标电话号码或电话营销数据 因果关系的要求。”(第 58 页)尽管对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解释性指导有很多批评,但我认为该文件的这一部分是合理的(见 Akande 的《 拨开战争迷雾?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解释性指导(2010)59 ICLQ 180》以及 此处)。《第一附加议定书》相关条款的文字和结构明确指出,支持战争努力和直接参与敌对行动是有区别的,并建议对直接参与敌对行动作出狭义的定义。请记住,第 51(3) 条并不剥夺参与或促成武装冲突的人免受攻击的权利。只有参与敌对行动的人才是合法目标。此外,他们必须直接参 如何定位本地关键词? 与敌对行动。
通过要求人员必须直接参与造成伤害的企图或计划 那么威胁平民或阿富汗国
英国似乎暗示这些人必须自己试图通过其行为造成伤害,或必须参与本身将对国际安全援助部队人员造成伤害的行动。这种做法似乎符合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做法。
但是,英国的声明比《第一附加议定书》和习惯国际法中对直接参与敌对行动 印度号码 的定义要狭窄一些,因为它只涵盖威胁伤害国际安全援助部队人员的行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解释性指导》指出,直接造成或意图造成伤害的行为不仅对敌方军队造成伤害,而且对受保护的人或物体造成伤害,将达到直接参与敌对行动所需的伤害门槛。该定义超越了红十字 国际委员会对《第一附加议定书》的评论 ,该评论对直接参与的定义过于狭隘。该评论指出:
“直接”参与是指战争行为本身的性质或目的可能对敌方武装部队的人员和装备造成实际伤害。
然而,正如以色列最高法院在“定点清除”案(2005 年)中指出的那样,这一定义过于狭隘,因为它似乎排除了旨在对平民造成伤害的行为,而此类行为应被视为敌对行为。英国的声明又回到了这种狭隘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