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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对战争法进行深入的辩论和分析

Kretzmer 的文章及时提醒我们,因为战争法是限制使用武力的法律,而不是为使用武力辩护的法律。比例原则和 Kretzmer 的贡献是一个很好的回顾和起点。国际人权法的进步发展:叙利亚阿拉伯共和国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的报告
作者: 蒂尔曼·罗登豪瑟
蒂尔曼·罗登豪泽 (​​Tilman Rodenhäuser) 是日内瓦高等研究院的博士生。

叙利亚危机已进入第三年暴

 

力事件已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这不仅是政权军的行为,也是与阿萨德政权作战的不同武装团体成员的暴力行为。在叙利亚局势仍以政权军镇压抗议者为标志的时候,人权理事会于 2011 年 8 月决定成立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是调查自 2011 年 3 月以来所 马来西亚数据 有涉嫌违反国际人权法的行为,查明事实,并确定肇事者,以确保今后追究责任。调查委员会记录了危机不同阶段的侵犯人权行为,并得出了一些令人瞩目的结论,特别是关于适用于反对派暴力行为的法律。首先,在国际人道主义法不适用的情况下,由于委员会无法确定是否存在武装冲突,它发现武装团体受构成强制性国际法的人权义务的约束。第二,委员会在其2013年2月的最 如何有效定位本地关键词 新报告中发现,武装团体违反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4条。

 

当时在叙利亚活动的武装团体组织不够充分

 

不足以成为武装冲 印度号码 突的一方。因此,国际人道主义法不适用,只有人权法适用于当时叙利亚的暴力事件。大多数评论家认为,除非武装团体具有准国家能力,否则人权法对国家而非武装团体具有约束力。相反,委员会解释说,“至少,构成强制性国际法(强行 法)的人权义务 对国家、个人和非国家集体实体(包括武装团体)具有约束力。违反强行法的行为——例如酷刑或强迫失踪——永远没有道理。”委员会得出这一结论时,并未提及武装团体的任何具体能力或对领土的控制。这一结论让委员会进入了未知领域:在此之前,联合国机构只认为非国家行为者在对领土进行事实上的控制时才具有人权义务(见利比亚调查委员会报告)。委员会的这一结论值得赞扬:在武装团体挑战国家权力,以致国家不再能够保护公民免受该团体侵犯人权行为的情况下,国际法不应该对这些团体的义务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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